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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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挂牌日期:2026-01-09信息来源: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综合交易系统原

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

挂牌日期:2026-01-09信息来源: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综合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SWZC251285H
项目名称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824号房地产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35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5
挂牌日期2026-01-09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扣留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资产。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优先权人报价与其他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相同视为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按照最高报价成交,优先权人报价低于其他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视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报价意向受让方按照最高报价成交。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相关制度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支付到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承诺如下条款:(1)我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勘察,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2)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如贷款符合购房按揭政策),并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场踏勘时状态交接(不包含承租方的设备,踏勘现场提供清单),我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4)意向受让方即为不动产权证过户人。(5)我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税款由受让方承担,适用税率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受让方应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随交易价款一并划转至甲方。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相应增值税税款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完成标的物交接并签署《交接确认单》。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受让方接收,房屋安全、消防等管理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含当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知晓转让标的的在租赁状态,转让标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续租、清退由受让方负责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1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规定的购房人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谨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同意交易完成后在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过程中,转让方仅以提供现有资料为其应尽的协助配合义务,其他事宜均应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资产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如若因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不可归咎于转让方的因素导致标的资产完成权属变更的日期过于迟延,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承担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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